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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2-02-2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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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1〕8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是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的重要步骤。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为目的,调整优化事业单位结构布局,合理配置事业机构编制资源,加强和规范事业机构编制管理,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清理规范工作的原则是:
    ——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要科学合理地界定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和职责任务,实行政事分开、事企分开。
    ——优化结构、精简高效的原则。要通过清理规范事业机构编制,进一步优化布局结构和编制配置,增强事业单位的公益服务功能。
    ——分级负责、积极稳妥的原则。实行市、县两级分级负责,坚持统筹兼顾、以人为本、稳步推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清理规范期间,机构和编制总量只能减少、不得增加,确因工作需要的,在现有机构和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除机构撤销、整合外,不再审批新增事业单位。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一)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全市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四)其他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
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期间批准设立但人员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也应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三、清理的主要内容
    在对现有事业单位职能、编制、人员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核实、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组织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资源进行统筹清理。
    (一)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
    1、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
    2、所承担职责任务已消失、划转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
    3、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阶段性任务已完成的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办事机构;
    4、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任务、长期不开展工作或无法正常运转的;
    5、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
    6、其他需要撤销的事业单位。
    (二)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保留牌子:
    1、机构设置分散、规模过小或难以有效履行职责的(市直所属5名编制以下的事业单位,县区所属3名编制以下的事业单位);
    2、分工过细、服务对象单一、任务严重不足或社会效益不佳的;
    3、职责相近、名称相近、任务交叉或重复设置的;
    4、因主管部门调整,需相应整合的;
    5、其他应予合并的。
    (三)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纳入转企改制范围,按照审慎稳妥的原则逐步推进:
    1、现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营利性活动的;
    2、属于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收费服务的;
    3、现承担的工作任务可由市场调节解决,或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的;
    4、其他应予转企改制的。
    (四)对在政府机构改革和行业体制改革中已经明确撤销、整合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在撤并或转企后运行正常且人员得到妥善安置的前提下,撤销事业建制、收回事业编制。
    四、规范的主要内容
    经核查清理,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和暂保留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重新规范其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经费形式、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结构等。
    (一)规范机构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应当规范、准确,体现机构地域位置、性质特征、主要职责等内容,与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有所区别,一般称院、校、馆、所、社、团、队、室、站、台、园、宫和中心等。除继续保留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称局、处、办,名称中不含“管理”字样,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要进行规范。对事业单位加挂的牌子进行清理,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加挂一个,因工作任务增加的,应通过变更职责或名称的方式予以解决。事业单位登记名称与规范名称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二)规范隶属关系。属于主管部门举办的,明确由主管部门管理;属于代管的,明确代管关系和管理范围;属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举办或者双重领导的,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管理范围;要严格限定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得增设党委、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三)规范职责任务。清理后保留的事业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规范其主要职责任务,为事业单位分类奠定坚实基础。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凡没有法律法规和中、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要将行政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机构。
    (四)规范机构规格。事业单位的规格不能高于举办主体的规格,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规格低于事业单位的规格。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期间,一般不得提高机构规格。
    (五)规范经费形式。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和职能属性合理确定,具体可分为财政全额预算、财政差额补贴和经费自理三种类型。对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的事业单位,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难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其经费形式原则上应确定为财政全额预算;对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市场运作或运用自身条件开展有偿服务,能够取得一定数量的经济收入,但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财政差额补贴;对业务活动具有公益属性,通过市场运作,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开展有偿服务,能够获取比较稳定收入并能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经费形式原则上不能从经费自理向差额补贴、全额预算逆向调整。
    (六)规范人员编制。清理后保留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要根据职责任务和发展规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凡国家和省有定编标准的,按照标准从紧核定;无定编标准的,要结合财力状况,综合考虑单位职责任务等因素,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核定;对目前暂时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只减不增;对职责任务严重萎缩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重新核定编制;行政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必须予以剥离。在清理规范过程中,要通过机构整合、空编调剂的方式盘活编制存量,将控制编制总量作为清理规范工作的一条底线,不得突破。
    (七)规范领导职数。清理后保留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要从严从紧核定。事业单位编制1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不超过2名;编制11名至20名的,领导职数不超过3名;编制21至50名的,领导职数3至4名;编制51名以上的,领导职数可以增加1名,但总额一般不超过5名。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5名以下的,领导职数1名;编制6至10名的,领导职数不超过2名;编制11名以上的,领导职数不超过3名。
    (八)规范内设机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根据单位职责任务、内部分工和岗位要求综合设置,不宜过多过细。以管理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一般不设3名编制以下的内设机构;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一般不设5名编制以下的内设机构,业务机构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内设机构总量的70%。
    (九)规范人员结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参照行政机关进行管理;主要承担专业技术服务职责的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不少于单位编制总量的7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职责的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编制不少于单位编制总量的50%。现有人员结构达不到规定编制比例的,要逐步调整到位。
    (十)严格规范管理。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着眼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逐步调整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1、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结合清理规范和机构编制年度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实名制信息数据库,准确掌握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和人员变化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完善,实施动态监管和精细化管理。
    2、严格执行使用编制审批制度。认真落实市编委《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程序实行用编审批制度的通知》(安编发[2009]1号)精神,严格执行用编审批在先的进人管理程序,杜绝超编违规进人。事业单位不得新增编制外聘用人员,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已聘用人员要逐步依法依规清理清退。支持鼓励事业单位对后勤服务等辅助性岗位采取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等购买服务的用工方式,以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3、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凡涉及机构编制、职责调整的事业单位,均要依法及时办理事业法人变更登记手续;凡已发文撤销事业建制、收回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均要依法及时办理注销事业法人登记手续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五、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从2011年12月开始,2013年12月底前基本结束。清理规范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集中清理规范阶段(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主要任务是撤并整合规模过小的事业单位,按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剥离行政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解决机关混编问题。具体步骤是:
    1、拟订方案 (2011年12月1日至3月20日)。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与要求,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逐单位研究提出集中清理规范实施方案并填写相关统计表格,报市编委办逐单位、逐部门进行审核。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规模过小的事业单位基本状况和行政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的具体情况;撤并整合和剥离的具体意见,包括撤销、合并、更名、保留、职责任务调整等;清理规范后保留和设置的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机构规格、职责任务、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形式等意见。
    2、审核审批(2012年3月20日至4月30日)。各县区事业单位集中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由市编委办公室研究审批;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集中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由市编委办公室分期分批提请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或市编委审批。
    3、印发“九定” (2012年5月)。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撤并整合和调整规范工作,研究草拟有关事业单位“九定”方案,报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印发。
    第二阶段为分行业清理规范阶段(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主要任务是市、县区联动,分行业、分步骤对其他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具体步骤与第一阶段相同。
    各县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实施方案,在提交县区编委研究初审后,先提请市编委办公室预审,预审通过后再提请县区政府常务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审议,最后再向市编委办公室上报正式实施方案;市直各部门上报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方案前,也要先与市编委办公室沟通,并召开党组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
    六、工作要求
    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一)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规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和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展开,办公室设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抽调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人员参与此项工作。为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清理规范任务,县区要及时成立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有效做好各项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制定具体的工作进度时间表,把任务分解到每个工作日,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保证清理规范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要及时深入各事业单位,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结合实际拟定本县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实施方案,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二)落实责任,协同配合。市县(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进行。市县(区)党委、政府“两办”要做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重要文件的审核制发和相关会议的安排协调等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清理规范的纪律检查和监督等工作;组织部门要做好清理规范后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宣传部门要做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宣传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牵头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审核审批等工作;发改委要做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相关项目和政策协调等工作;财政、公产部门要做好财政预算及事业单位机构撤、并、转期间,国有资产的清算、移交和债务清理等工作,并为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清理规范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人社部门要做好清理规范后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人员的调整安置和养老保险等工作;工信部门要配合做好从事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等工作;审计部门要做好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账务、资产的审计等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和依法监管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应的工作。
    (三)严肃纪律,确保稳定。清理规范工作涉及到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注意处理好清理规范与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切实安排好撤销、合并、转企改制后事业单位人员的调整安置,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清理规范期间,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禁违规提拔干部、调动人员和评聘职称;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借机分钱分物及公款旅游等;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做好机构变动单位资产划转处置与管理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和文件规定,如实填报有关情况,如发现虚报、瞒报、漏报相关数据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各部门清理规范方案一经审定,要严格执行,认真落实,不得擅自变通。
    附件:1、安康市事业单位集中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2、安康市规模过小事业单位撤并整合申报表
               3、安康市行政机关使用事业编制剥离申报表
               4、安康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申报表
              5、安康市清理规范后设置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