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摘自《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
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机构编制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报文前进行充分调研并形成内容翔实的论证报告,与机构编制部门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正式行文上报,否则编制部门可不予受理。
——摘自《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2005]7号2005年6月8日)
县(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增加或调整党政群机构和行政编制、增加或调整事业机构和财政供养的事业编制,均由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摘自《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04]61)
今后,各市增加或调整党政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和行政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增设或调整市级部门所属的事业机构和增加的事业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摘自《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04]61)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在有空缺编制的前提下,按行政、事业和参公管理事业编制性质分别填报《使用编制审批表》,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部门下属机构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使用编制审批表》写明申请使用编制单位的人员编制现状、拟使用编制数量、拟占用编制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使用编制的主要理由,机构编制部门综合考虑履行职能需要、用人单位编制空缺情况、单位性质和所需人员的专业层次结构等因素,每季度末研究一次用编议案。一个单位一次性使用编制3名以内的由编办审批,超过3名的由编办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编的方可办理《控编通知单》。用人单位凭《使用编制审批表》和《控编通知单》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人员调动、公开招考或安置,组织、人事部门按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专业层次结构配备工作人员,财政部门凭控编和调配手续核拨经费,编制部门每半年与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核对编制、工资、经费情况。对无《控编制通知单》的,组织、人事等部门不得办理调动、安置和招考招聘、审批工资等进人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和人员工资。对绕开编制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为不在编人员审批核拨工资的按违纪处理。
——摘自《安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程序实行用编审批制度的通知》(安编发[2009]1号)
县级领导干部职数由市委组织部按核定的职数控制,用编由组织部与市编办共同审核。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的使用由市编办按核定职数管理。部门为本机关和下属单位选配科级领导干部前,应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领导职数审批表》,报市编办审核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选配。
——摘自《安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程序实行用编审批制度的通知》(安编发[2009]1号)
主办单位:中共安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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