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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管理权限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1-06-29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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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执行中央的机构编制政策和下达的机构编制指标,对本级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各部门所属事业的机构编制和下一级工作部门的设置实行直接管理。
                        ——摘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

    机构编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除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外,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得对下级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
                       ——摘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

    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
                      ——摘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地方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
                      ——摘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增加或减少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变更经费管理形式,均须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由省、市两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一支笔”审批。省、市其他部门和县(市、区)不得审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摘自《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2005]7号2005年6月8日)

    全省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由现行的“统一领导、省市县三级审批”调整为“统一领导、省市两级审批”。县级编制部门不再行使机关、事业机构编制审批权。
                     ——摘自《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0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