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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政策法规100题问答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1-05-16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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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政策法规100题

机构编制常识


    1、什么是机构编制管理?
    答: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各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要求,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科学的原理、原则和方法,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下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划分、职能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及其运行程序制度化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2、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与对象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职能管理、机构管理和人员编制管理。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
    3、什么是行政机构?
    答:行政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
    4、什么是事业单位?
    答: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机构编制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5、什么是机构名称?
    答:机构的名称是机构基本属性、内在规律以及特殊性的综合反映。一个完整的机构名称,应该能够反映出该机构的行政区划、所属关系、工作性质、规格级别以及管理范围等。机构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区域名、矢名和级别规格名,它们分别说明和规定着机构的管理(服务)范围、隶属关系、工作内容以及级别规格等,如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就是区域名,机构编制就是矢名,委员会办公室就是级别规格名。行政机构的级别规格主要有政府、部、委、办、署、司、厅、局、处、科等。事业机构的名称主要有中心、馆、所、站、台、社、院、校、队、团、园等。
    6、什么是机构级别?
    机构级别是指用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机构的行政地位,它主要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有上下指挥和服从关系的机构系统。机构的级别能明确指挥和被指挥关系,能明确行政决策的效力关系,能明确行政隶属关系。目前我国行政机关中最高机关是国务院,以下依次为部级(省、直辖市)、副部级(副省、直属局)、司局级(地、厅)、副司局级(副厅)、处级(县)、科级。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组织机构的级别与政府系统的机构级别相对应。事业机构作为社会服务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领导关系,不应该确定行政级别,但由于受现行工资制度、干部制度影响,许多都套用了行政级别。
    7、什么是编制?
    答: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
    8、什么是编制总额?
    答:编制总额,即全国或某地区、某层级、某系统内所有或某类人员编制的总员额。编制总额,特别是全国的编制总额,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有机部分。因此,核定编制总额是人员编制管理的基本方法。根据宪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全国行政编制的核定权和调整权属于国务院。在中央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还要逐级分别核定和下达本系统、本区划内下一级具体地区相应的编制总额。核定编制总额一般只在机构改革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发生较大变化时才实行。
    9、什么是编制标准?
    答:所谓编制标准,就是根据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单位制定的具体配备工作人员的比例依据,是有关人员编制的法规性规定,主要用于事业编制和部分单列行政编制。编制标准的内容大体分两类。一类是单项的编制标准,一类是综合的编制标准。制定编制标准,一般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单位特点,选择不同的参照依据。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或颁布编制标准的法定机关是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10、什么是行政编制?
    答:行政编制是我国党政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各党派和部分社会团体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
    11、什么是事业编制?
    答:事业编制是指各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与行政编制相比,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广泛,总量不断增长,经费开支形式多样,受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因素的约束较强。
    12、什么是公务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3、什么是事业单位行政业务管理人员?
    答:系指党、政、工、团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在各级职能机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4、什么是事业单位业务人员?
    答:系指直接从事本单位主系列在岗的业务工作人员,如医院的医生、护士,学校的教师(含实验室辅助人员)等。
    15、什么是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答:系指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如传达员、炊事员、电话员、非生产用车驾驶员及水、电、木、锅炉工等。
    16、什么是事业单位工人?
    答:系指教育、科研事业单位的实习工厂、附属工厂、实验车间和部分事业单位中非工勤岗位上的工人。
    17、什么是机构改革?
    答:机构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对党政机关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这些机构人员的组合方式、运行机制所作的较大调整和变革。
    18、什么是编制方案?
    答:编制方案是对包括编制总额在内的全国或某系统、某地区及某部门、某单位的有关编制所做的总体规划,包括人员数额、人员结构、职位配置和领导职数等基本内容。一般情况下,在每次机构改革时,各级党政工作部门都必须制定编制方案,确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一经审核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19、什么是“三定”规定?
    答:“三定”规定就是对一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三大内容进行确定。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委、政府印发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20、什么是编制“实名制”?
    答:编制实名制,是将编制管理与人员管理紧密结合,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数额,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实行部门、单位定编到人,并将编制数额和配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的一种管理制度。
    21、机构编制管理的“五不准”有哪些规定?
    答: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22、什么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三个一”制度?
    答: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编委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承办,编委或编办一家行文。
    23、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职责是什么?
    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既是市委的工作部门,又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是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列市委机构序列。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全市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2)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指导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各县区机构改革方案。(3)研究拟订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市以下各级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分配方案。(4)研究拟订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协调配合约束的管理机制;运用机构编制与行政经费预算挂钩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控制机构编制膨胀和财政供养人员盲目增长。(5)研究审核市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和管理形式;协调市委各部门之间、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市委与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县区之间的职责分工。(6)审核市级机关、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等事项;审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内设机构和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置、人员编制、科级领导干部职数及人员结构比例;办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相关手续。(7)制定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研究、实施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8)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负责市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指导县区、乡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9)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10)负责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管理体制、职能任务、机构编制内容的审核工作;参与审核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11)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能职责履行情况的绩效评估。(12)负责县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13)负责联系双重管理、以省级部门管理为主机构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14)负责市级党政群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标牌的制作、启用和销毁登记工作。(15)负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调研、信息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机构编制部门干部业务培训。(16)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机构编制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安康市机构编制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坚持“一个统领”,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核心,积极推进“市县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改革和机构编制问责机制改革”积极推进“四项改革”。着力做好“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规章制度、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宣传、机构编制综合性和前瞻性调研、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五项工作”。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政策法规意识、行政成本意识、规范管理意识、调研创新意识和团结协作意识等“六种意识”。加快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努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机构设置、编制使用和审批及机构编制管理


 
    25、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条例》。地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条例》执行。
    26、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27、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28、《条例》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29、《条例》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管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30、《条例》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之间相互协作与制约机制是怎样规定的?
    答: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31、《条例》对“条条干预”机构编制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32、行政机构设置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33、《条例》对行政机构设立或者调整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4、《条例》对行政机构职责管理与协调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5、《条例》对行政机构设立内设机构有哪些规定?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36、《条例》对编制的类别和使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37、行政编制由哪一级机关审批?
    答:《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有权在中央下达的编制总数内分配和调剂使用,但无权突破中央核定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无权自行增加行政编制数额。
    38、陕西省是如何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的?
    答:全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市两级审批,分级进行监督管理。
    39、陕西省对市(区)机构编制增加调整有何规定?
    答:各市和杨凌示范区增加或调整党政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和行政编制,由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增设或调整市(区)级部门所属的事业机构和增加的事业编制,由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40、陕西省对县乡机构编制增加调整有何规定?
    答: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增加或调整党政群机构和行政编制、增加或调整事业机构和财政供养的事业编制,均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41、行政编制核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
    42、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我国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并不仅限于行政机构,还包括其他机关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七类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工商联和部分人民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
    4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领导职数核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44、《条例》对地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制定有哪些规定?
    答: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级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45、《条例》关于机构编制评估有哪些规定?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4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应在现有总量中进行调整;确需增加的,要严格按程序审批。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47、《通知》对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拟订法规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
    48、为什么要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不是哪个部门、更不是哪个人的主观意志,是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具体讲建立这个制度有六个需要:一是依法管理的需要。二是“市场准入”的需要。三是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需要。四是保障事业单位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五是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需要。六是保护国家财产,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
    49、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由国家机关、党委、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团及国有企业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都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对象。
    50、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答: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51、事业单位法人与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
    答: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而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按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力、履行民事义务的人。他只能产生于事业单位法人、产生于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经过事业单位申请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产生。
    52、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答:要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必须具备四个先决条件:一是必须要具有法人资格;二是必须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是必须要有独立的账户;四是要有一定的人事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颁发的、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上面载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事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两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悬挂在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场所醒目处,副本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对外出示,以证明其合法身份,或用于有关部门办理各种手续。最近,我们按照国家15部门的通知要求,地区1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希望各位法定代表人认真抓好落实。
    5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什么法律作用?
    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法律效力来源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0年7月31日,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五个部门行文(中编办发[2000]17号),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部门专门作了明确,其主要有十二大用途:一是刻制印章、办理车船牌照、制作单位牌匾、印制信封信笺、对外行文名称等;二是开立基本账户、办理贷款业务;三是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四是申请税务登记、税收减免或其他优惠;五是兴办企业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六是办理国有资产登记和统计;七是办理土地、房屋登记事宜;八是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九是参加诉讼和公证;十是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十一是事业单位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契约;十二是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需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宜。
    54、事业法人单位有哪些情形需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答:(1)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2)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5、事业单位的哪些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是不按《条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是涂改、出租、出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的;三是违犯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等。


市县乡政府机构改革

 

    56、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有效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2)精简、统一、效能,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由相互协调,探索实行机构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3)责权一致,理顺职责关系,解决多头管理问题。(4)从实际出发,体现实现不同层级政府的功能特点和职责重点。(5)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政府组织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57、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此次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调整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58、我省对市县政府机构设置的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省上要求,市政府机构限额为30个左右,县级政府机构限额为14-22个左右。政府机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限额,不得在限额之外自行设置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市县政府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哦,统称政府工作部门。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该撤销的坚决撤销,任务交由职能部门承担;确需设立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并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市级政府部门内设机构要进一步综合设置,规格和名称要规范。县级政府部门一般不设内设机构。
    59、我市市政府机构如何设置?
    答: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我市市政府机构设置32个(不含监察局)工作部门,2个部门管理机构。除此之外,经市编委会研究,市委同意保留6个直属事业单位。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供销合作社为集体经济组织。
    60、市政府机构改革制定“三定”规定的范围包括那些?
    答:范围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集体经济组织。
    61、为什么要制定“三定”规定?
    答:(1)“三定”工作是政府部门机构改革的中心环节,是转变政府职能、强化部门责任的基础。(2)“三定”工作是全面了解政府部门职能履行情况的自我评估。(3)“三定”工作是全建立健全机制、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有效措施。
    62、在制定“三定”规定时,部门明确主要职责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1)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口部门“三定”规定,在现有职能的基础上,梳理应当取消、划出、移交和划入、增加的职能。(2)部门主要职责的表述应当全面、具体、清晰、准确,明确部门负责的主要事项,内设机构职责要严格限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3)部门主要职责、行政审批事项和新增职责,要有法律法规依据,不能随意扩大和延伸。(4)尽可能减少和避免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确需过个部门共同管理的,要明确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建立部门协商制度。
    63、在制定“三定”规定时,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1)既要参照相对应上级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情况,更要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本着业务对应、机构合并的原则,不搞一一对应。(2)内设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职能履行、运转顺畅和高效便捷,同时要考虑部门编制数额。(3)部门不单设人事、监察、信访机构和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构,其业务由办公会或综合科承担。(4)议事协调机构不单设实体办事机构,一般不在部门内设机构加挂议事协调机构牌子,其职能由相关科室承担。
    64、在制定“三定”规定时,部门确定人员编制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1)部门现有总编制不增加,依据部门职能增减情况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公安、司法部门使用专项编制不纳入调整范围。(2)政府工作部门不得使用事业编制,不允许两种编制混用,机关内部使用的事业编制一律或剥离到事业单位。(3)因职能整合而合并组建的部门一律核减编制,两个部门合为一个部门的原则上核减一套领导班子和一个科室占用编制。(4)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室的编制核定在单位编制总数内。
    65、部门领导职数设置有何规定?
    答:(1)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般配1正2副,任务繁重的可增配1名副职。(2)市政府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4-6名,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副秘书长兼任。县级政府不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职位。(3)市县政府不配市长、县长助理。市县政府部门不配领导助理。(4)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专业技术性领导职数严格限定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部门。(5)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原则上由党员行政正职兼任,设立部门纪委的,纪委书记一般由部门党委副书记兼任,不予单设,部门党组副书记、派驻纪检组长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设置。(6)部门内设机构不占用县级领导职数编制。
    66、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编制设置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内设科室人员编制少于3名,即3人以下原则不设科。人员编制3名的科室,科级领导职数核定1名;人员编制在4-5名的科室,科级领导职数核定1正1副;人员编制6名以上的科室,科级领导职数核定1正2副。机关工勤(司机)编制原则上按部门行政编制总数的10%、适当参考部门领导职数核定,纳入财政全额预算,人员实行同工同酬的聘用制。
    67、制定“三定”规定的文本格式有哪些统一要求?
    答:部门“三定”规定是统一格式规范文本,其主要内容包括六部分:(1)职责调整,写清本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2)主要职责,写清本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3)内设机构,写清确定本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4)人员编制,写清本部门机关人员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其他事项,写清本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6)附则,写清本部门“三定”规定的解释和调整事宜。
    68、市政府部门制定“三定”规定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答: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由市编办负责组织拟定,先由各部门对照省级对口部门“三定”、本部门原有“三定”和下属事业单位“八定”文件,认真分析研究,提出部门“三定”规定草案报市编办。市编办对各部门“三定”规定草案进行审核,研究论证,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就有关行政执法规范表述进行文字把关,提请市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领导审核,经市编委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
    69、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陕办发[2010]10号),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各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改革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2010年年底完成工作任务。《安康市深化和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通过改革,进一步明确乡镇职责任务,转变乡镇职能,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组织结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存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70、本次乡镇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意见》明确,本次乡镇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共有八项。(1)大力推进撤乡并镇。(2)切实转变乡镇职能。(3)科学设置乡镇机构。(4)调整乡镇事业站所和部分派驻机构管理体制。(5)合理核定乡镇人员编制。(6)严格乡镇领导职数配备。(7)妥善安置撤并乡镇人员。(8)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71、撤乡并镇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全市总体按照现有乡镇25%的比例撤并乡镇,原则上不再保留乡的建制。(1)基本原则。坚持市级指导、县级主导,坚持巩固政权、维护稳定,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坚持促进发展、方便群众的四项基本原则。(2)激励政策。一要提高其城镇化水平,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大力支持发展第三产业,引导企业和农民向重点镇集结。二要强化重点镇功能,依法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建立重点镇财政体系。三要实行财政奖励,每撤并一个乡镇,除省财政奖励25万元外,市财政在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用于撤并乡镇人员安置、体制划转和公共设施建设。四要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县区政府所在地的镇(接到办事处)和重点镇可对村组进行整合,集聚建设农村社区,加快农民向新型社区居民转移,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3)工作要求。一是充分考虑县域实际,将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薄弱、人口总量少、集镇规模小的乡并入交通条件好,地域开阔,适宜发展集镇建设,有利于群众办事,能辐射拉动区域发展的乡镇。二是充分考虑省域交界等特殊区位,从有利于社会稳定、便于开展应急抢险、树立地方经济发展形象的角度出发,尽量使与外省交界地乡镇不撤而得到加强。三是充分考虑撤并乡镇间地理环境的一致性,将一个流域、一个山脉的乡镇并在一起,便于服务群众、实施集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四是保证全市撤并乡镇总比例的条件下,充分考虑前两次乡镇撤并的力度大小和撤并现状,各县撤并比例应有所不同,对原乡镇撤并幅度过大的县,应以乡改镇和加强重点镇建设为主。五是切实做好撤乡并镇后的便民服务工作。
    72、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意见》明确改革后乡镇的主要职能包括:(1)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做好乡村发展规划,培育主导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发展集约经济。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确保农民受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引导农民多渠道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2)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优生优育,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推动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体系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做好防灾减灾、五保供养、优抚安置、低保、扶贫救济、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农村老龄服务。加强农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做好外出务工人员技能培训的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3)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农村信访工作,畅通诉求渠道,及时掌握社情民意,派查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危机处置能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和宗教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市场监督、劳动监察、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保证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4)推动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加强农村党的基础组织建设、农村基础干部队伍建设、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做好乡镇人大、群团、国防教育、兵役、民兵等工作。指导村民自治、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73、本次乡镇机构改革对乡镇机构设置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乡镇基本职能和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乡镇工作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要求,由县区党委、政府因地制宜确定党政机构设置形式和数额。2万人以上的重点镇可设党政综合、文化宣传、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事业五个办公室和财政所,其它乡镇最大程度继续沿用试点政策进行机构设置。事业站所在试点中设置“四站”的基础上,根据乡镇工作需要和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可增设1个事业站所。对不涉及撤并的乡镇原则上机构不再进行大的调整,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对辖区人口超过5万人、经济总量居全市前三名的个别重点镇,经市委、市政府审批,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限。乡镇事业“四站”以乡镇(办事处)管理为主、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按区域设置的事业机构相对进行改革,整合资源,逐步下放乡镇管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乡镇政府功能。
    74、本次乡镇机构改革领导职数如何配备?
    答: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职数一般控制在7名左右。辖区人口超过5万人的,可增配1-2名副镇长。人大主席可不再实行兼任。对辖区人口超过5万人、经济总量居全市前三名的个别重点镇,其领导班子配备,正职领导按副县级对待,副职领导、内设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按正科级对待;其余一般内设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副科级对待。
    75、本次乡镇机构改革有哪些纪律要求?
    答:市、县区部门要支持乡镇机构改革,不得以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工作考核等手段,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不得要求重复设置与上对应得专门机构;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调人、突击提拔干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禁止转移资产、私分财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76、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机构编制管理不断得到加强。但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规定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等问题,亟须加强监督检查和予以严肃处理。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明确要求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中央编办和监察部共同研究制定《暂行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具体步骤,是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实际措施。
    77、《规定》确立的监督检查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78、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79、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1)国务院所属的行政机构;(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机构;(3)事业单位。《陕西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监督检查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它列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单位。
    80、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1)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2)地方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3)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5)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6)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7)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8)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9)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81、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程序是什么?
    答: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拟订方案;(2)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3)发出通知;(4)组织实施;(5)报告检查情况;(6)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82、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方法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重大检查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监察机关联合进行。实施机构编制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等方式进行。
    83、什么是“12310”举报电话,其受理哪些问题的举报?
    答:“12310”举报电话是公益服务性质专用监督举报电话,由编制部门管理,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机构编制管理行为的监督投诉。它受理(1)违反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2)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情况;(3)违反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的情况;(4)违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各级各类编制分配和使用规定的情况;(5)违反机构编制统计规定,虚报、瞒报统计书记的情况;(6)其它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情况。
    84、《条例》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内容和有关组织、个人法律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85、《条例》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86、《条例》对被调查核实单位和人员的申辩权及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7、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有哪些?
    答:(1)通报批评;(2)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3)予以纠正;(4)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5)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任免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8、《办法》对机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事如何规定的?
    答: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应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书面报告上年度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省以下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每年第一季度应当向同级编委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书面报告上年度机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89、《办法》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各级机关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或者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1)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2)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3)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形式的;(4)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5)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6)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障手续的;(7)统计信息失实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统计数据的;(8)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90、《办法》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通报制度事如何规定的?
    答: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性质严重、影响面广的突出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要求其限期纠正违反规定的做法。
    9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有哪些行为的,可由同级或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答: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
    92、《条例》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监察机关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中发挥职能作用有何指导意义?
    答:《条例》和《规定》的颁布实施,使监察机关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有利于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据《条例》和《规定》,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并纠正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重大检查活动,认真处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及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93、《条例》和《办法》对机构编制举报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对举报者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12310”电话,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统一设置的举报电话,专门受理反映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对已受理的举报,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做到“受理必查、查办必果”。
    94、《办法》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专报制度事如何规定的?
    答:建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专报制度。全省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将本级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工作方针、政策及法规、规章的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以监督检查专报形式定期上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95、《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颁布的时间和背景是什么?
    答: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科学配置行政资源、完善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但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机构编制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规定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亟须予以严肃处理。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为落实中央的要求,2007年2月,中央编办、监察部印发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监督检查的程序。在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虽然已有原则性规定,但由于机构编制违纪行为成因复杂、形式多样,办案中对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条款还不够明晰。制定专门的规定,明确涉及机构编制违纪问题的处分依据,有利于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中央纪委于2009年6月17日颁布了《解释》。
    96、《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有何意义?
    答:《解释》的出台,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历史上创造了“两个第一”。首先,它是第一个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比较系统的法规;其次,它是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针对机构编制工作专门制定的第一个解释性党内法规。《解释》填补了机构编制法规建设中的制度空白,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大机构编制违纪案件查处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明确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款,有利于纪检机关以《解释》为依据,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力度。二是明确了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用编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底线,有利于提高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他们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防范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发生。三是使党纪处分工作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为今后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奠定了基础。
    97、《解释》解决机构编制管理中的哪些突出问题?
    答: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对有违纪审批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处分,强化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等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二是针对机构编制决策多是领导集体研究决策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对有集体违纪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处分。三是明确要求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中有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从重处理。
    98、为什么《解释》出台有助于预防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答:《解释》是多年来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经验的总结,涵盖了包括违反机构设置、编制和职数配备以及“条条干预”等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发生的各种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在《解释》中都可找到相应作出纪律处理的条款。因此,《解释》通过明确处理相关责任人的具体依据,提醒有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漠视机构编制管理的“高压线”,自觉遵守和维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效地控制行政成本,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政府。
    99、《解释》对“条条干预”机构编制问题作了什么样的规定?
    答:“条条干预”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以审批资金或者项目、考核评比达标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印发的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文件,明确禁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工作。为此《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100、哪些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答:(1)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2)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3)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4)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5)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6)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7)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8)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9)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