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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程序实行用编审批制度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0-12-29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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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程序实行用编审批制度的通知

安编发〔2009〕1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实行用编审批制度是规范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单位的编制员额是相对固定的,但随着职能任务的增减变化和不同时期工作中心的调整转移,编制使用和人员配备也应作相应调控。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范用编程序,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用编审批制度和使用领导职数审批制度通知如下:
    一、坚持用编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坚持“编制审批在先”和“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按需进人”的原则,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限额和结构比例,坚决杜绝超编进人和在基层长期借调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按职数管理的原则,严禁超职数配备。
    二、规范办理程序
    1、用编程序。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在有空缺编制的前提下,按行政、事业和参公管理事业编制性质分别填报《使用编制审批表》,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部门下属机构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使用编制审批表》写明申请使用编制单位的人员编制现状、拟使用编制数量、拟占用编制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使用编制的主要理由,机构编制部门综合考虑履行职能需要、用人单位编制空缺情况、单位性质和所需人员的专业层次结构等因素,每季度末研究一次用编议案。一个单位一次性使用编制3名以内的由编办审批,超过3名的由编办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编的方可办理《控编通知单》。用人单位凭《使用编制审批表》和《控编通知单》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人员调动、公开招考或安置,组织、人事部门按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专业层次结构配备工作人员,财政部门凭控编和调配手续核拨经费,编制部门每半年与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核对编制、工资、经费情况。对无《控编通知单》的,组织、人事等部门不得办理调动、安置和招考招聘、审批工资等进人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和人员工资。对绕开编制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为不在编人员审批核拨工资的按违纪处理。
    2、使用领导职数程序。
   县级领导干部职数由市委组织部按核定的职数控制,用编由组织部与市编办共同审核。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的使用由市编办按核定职数管理。部门为本机关和下属单位选配科级领导干部前,应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领导职数审批表》,报市编办审核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选配。
   3、上编程序。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按规定程序办理调配、招录或安置手续后,用人单位凭《控编通知单》和组织人事部门调动、录用、任命通知或安置《介绍信》,带工资审批表、机构编制管理册到编制部门办理新进人员工资签章手续和上编手续。
   4、下编程序。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调出、在职死亡都必须及时到编制部门办理下编手续,由编制部门向财政部门出具下编通知单,财政部门凭下编通知单按时核减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编制部门分别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发出《下编通知单》,并同时办理下编手续;人员调出凭组织、人事部门调动介绍信办理下编手续;人员在职死亡凭单位介绍信和死亡证明办理下编手续。
   5、变更程序。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变动后,带任免机关的任免文件和《机构编制管理册》到编制部门办理在编人员职务变更登记手续。
   三、严格工作要求
   有空缺编制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需要使用编制进入人员,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先履行编制使用审批手续,经研究同意用编的,核发控编通知单后方可办理调配手续。无编制空缺的单位,不得申报使用编制,不得签署意见接收人员。
   用编审批制度是规范用编程序,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人员编制空缺状况,综合考虑履行职能岗位需要,按规定程序使用编制,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合理用编、按需进人,有效防止超编进人、混编混岗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的发生,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禁止工作人员编制和领导编制相互挤占,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调出、退休、在职死亡要及时办理下编手续和工资手续。

 

                                                                                       20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