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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对转企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有何政策规定?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2-04-19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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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一是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二是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三是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