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是事业单位名称应当规范、准确,体现机构地域位置、性质特征、主要职责等内容,与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有所区别,一般称院、校、馆、所、社、团、队、室、站、台、园、宫和中心等。除继续保留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称局、处、办,名称中不含“管理”字样;三是对事业单位加挂的牌子进行清理,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加挂一个,因工作任务增加的,应通过变更职责或名称的方式予以解决;三是事业单位登记名称与规范名称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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