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保留牌子:一是机构设置分散、规模过小或难以有效履行职责的(市直所属5名编制以下的事业单位,县区、镇所属3名编制以下的事业单位);二是分工过细、服务对象单一、任务严重不足或社会效益不佳的;三是职责相近、名称相近、任务交叉或重复设置的;四是因主管部门调整,需相应整合的;五是其他应予整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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