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予以撤销:一是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二是所承担职责任务已消失、划转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三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阶段性任务已完成的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办事机构;四是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任务、长期不开展工作或无法正常运转的;五是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六是其他需要撤销的事业单位。
主办单位:中共安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英文域名:akbb.ankang.gov.cn 备案编号:陕ICP备2020018813号 联系电话:0915-2200005 投稿邮箱:akbbxx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