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是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二是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三是全市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四是其他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期间批准设立但人员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也应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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