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是不按《条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是涂改、出租、出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的;三是违犯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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