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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什么法律作用?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1-02-14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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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法律效力来源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0年7月31日,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五个部门行文(中编办发[2000]17号),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部门专门作了明确,其主要有十二大用途:一是刻制印章、办理车船牌照、制作单位牌匾、印制信封信笺、对外行文名称等;二是开立基本账户、办理贷款业务;三是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四是申请税务登记、税收减免或其他优惠;五是兴办企业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六是办理国有资产登记和统计;七是办理土地、房屋登记事宜;八是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九是参加诉讼和公证;十是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十一是事业单位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契约;十二是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需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