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于2020年9月10日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1月23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并开始施行。《办法》是为了规范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提高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共6章32条。
“三定”规定的制定与修订:《办法》第七条规定,制定“三定”规定,主要适用于组建或者重新组建的部门(单位)。修订“三定”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党中央对该领域体制机制已经作出明确部署或者机构有较大调整的;该领域改革方向比较明确,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已具备解决条件,修订时机成熟的;现行“三定”规定与部门(单位)实际职责履行、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等情况相比差别较大,且修订符合党中央部署要求的;其他有必要修订的情形。
“三定”规定的内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三定”规定草案初稿应当使用条款形式表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部门(单位)的名称、设立依据、隶属关系、机构性质和规格等。
(二)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五)“三定”规定的解释、调整、施行日期等。
(六)其他需要专门明确的事项。
“三定”规定的执行和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不得越位、缺位、错位;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应当以“三定”规定确定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为基本依据,不得擅自增设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挤占挪用基层编制、在机构加挂牌子、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或者提高领导职务层级、擅自设置职务序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未经批准,部门(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不得委托或者授权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主办单位:中共安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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