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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案

作者:唐武彬来源:政策法规科发布日期:2024-09-20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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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4年,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接到群众举报,反映X省G市K县编办主任龙某、副主任朱某瞒报数据造成机构编制统计数据严重失实问题。中央编办对举报初核后,按照程序交X省编办査处。经査,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K县机构编制统计数据严重失实;部分单位超编严重,有的单位超编3倍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问题突出。该县恶意隐瞒真实数据,上报机构编制统计数据时将超编、超职数数据全部填写为“0”。

二、案情分析

数据造假是困扰行政机关管理的痼疾。一些地区和部门受不正确利益驱动,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影响政府公信力,造成恶劣影响。本案中K县机构编制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反映了责任人对于工作极不负责,在机构编制统计中欺上瞒下的违规行为,应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此类问题,《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都有相应的处分条款。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调查处理

针对发现的问题,X省编办向G市和K县两级编委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重新填报核查数据,并督促整改落实。对机构编制统计数据失实问题,K县纪委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对负有责任的K县编办主任龙某、副主任朱某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在全省范围通报了案件查处情况,开展警示教育并向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了有关情况。

备注:本案例发生时适用的是2003年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于2015年10月、2018年8月、2023年12月修订并重新公布。


最新条文链接

1.《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3.《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