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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变相设立机构”案

作者:唐武彬来源:政策法规科发布日期:2024-08-30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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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赵某被任命为S省Z市市长。上任之初,为打开工作局面,赵某拟将Z市产业办(在市发改局挂牌)独立出来,新设为一个机构,扩充规模,提升规格,集中力量推进重点产业发展,并责成市编办主任武某办理有关机编制事项。武某向赵某报告,按照省里批准的Z市机构改革方案和《S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Z市新设处级机构需S省编办批准,目前Z市机构限额已满,在严控机构编制的大背景下,省里不会批准新设该机构。了解相关情况后,赵某仍批评武某思想僵化,工作不够大胆,要求必须办成此事。武某摄于领导威严,建议可先给产业办配齐领导和工作人员,机构独立运作,对外宣称挂牌机构。市编办起草了内设机构和编制配置方案,报赵某签字后内部执行。产业办设6个内设科室,编制30名,领导1正3副,领导成员、党的组织、日常办公地点、财务账户等都独立于发改局之外。

二、案情分析

中央严控机构编制的纪律要求越来越严,机构编制监督检査力度越来越大,各类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大幅减少。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党政领导纪律规矩意识松懈,存在侥幸心理,授意指示下属采取变通手段,通过挂牌机构实体化运作等方式变相设立机构。该案例所列行为应按照《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追究责任。

《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加挂机构牌子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调查处理

2015年6月,在中央编办组织的控编减编专项检查中,Z市挂牌机构实体化问题被检查发现。7月,中央编办要求S省编办对该问题进一步核实查处。经查,问题属实。按有关规定程序,S省编办将赵某问题线索移送省监察厅处理,最终赵某被处以警告处分。同时,S省编办发文督促Z市立即整改。9月,Z市研究决定将产业办恢复原有挂牌形式;Z市监察局下发通知,给予市编办主任武某警告处分。

备注:本案例发生时适用的是2003年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于2015年10月、2018年8月、2023年12月修订并重新公布。


最新条文链接

1.《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3.《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