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G省V市O县为传统农业县,取消农业税后,O县乡镇经济发展困难,财源枯竭。原县委书记张某上任之初,为调动乡镇干部积极性,许诺将他任期内工作积极的干部调到县里任职。2014年12月底,张某调任H市(V市县级市)市委副书记、市长。2014年11月至12月,张某在即将调离之际,与组织部部长许某商量突击提拔一批干部,特别调任一批乡镇干部到县直部门,兑现自己承诺。O县组织部门研究后报告,没有足够职数,许某随后在研究干部提拔时提出,张某的行为会造成县直部门大量超职数,将与中央治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工作精神相违背。张某表示可以先超配,以后再消化,先兑现自己承诺再说。随后先后研究提拔三批共计50多名干部到县直各部门任职,造成O县政府办、财政局、民政局等多个部门超职数配备干部30多名,其中农业局核定1正3副,实际配备1正10副,超配7名。
二、案件分析
这是典型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案件,张某在明知部门职数不够的情况下,为兑现自己承诺,在多个部门超职数配备干部,应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擅自超领导职务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等规定精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处理情况
2015年3月底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反映O县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初核后,按程序转交G省编办査办。4月,G省编办派出调查组进行查处。经查,举报属实。张某在调任前,明知领导职数不够和中央严格查处超职数配备干部精神,仍然执意超配干部。5月,G省编办作出决定,要求O县限期整改超职数问题,并要求V市严肃处理责任人员。V市研究决定,O县对于超职数配备干部要限期整改,按程序由V市纪委给予张某党内警告处分,对于突击提拔干部问题交由组织部门查办。
备注:本案例发生时适用的是2003年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于2015年10月、2018年8月、2023年12月修订并重新公布。
最新条文链接
1.《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3.《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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