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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变相提升机构规格”案

作者:唐武彬来源:政策法规科发布日期:2024-06-17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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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为整合资源,发挥效益,C省J市研究决定将市职业中专、卫校、技校、幼师四家职业技术类院校合并整合为J市技术师范学院。201312月,C省编办批准四校合并后的技术师范学院机构规格不变。为解决整合后干部问题和增加本市干部出口,特别是给自己晋升找到职位,J市编办主任纪某明知违规仍建议J市编委参考外地职业技术类学校干部配备情况,整体高配技术师范学院领导干部。2014年年初,J市研究决定,学院干部整体提升一级,纪某提升一级出任技术师范学院院长。    

二、案件分析
    为做大做强,近年来,各地高校和职业院校纷纷进行整合,一定程度提升了各类院校和职业院校的竞争力。院校合并自然带来干部安置问题,一些地方为安置合并后干部,解决干部出口,擅自或变相提升机构规格。J市技术师范学院人员整体高配属于变相提升机构规格。该案件应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和《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加挂机构牌子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处理情况
    相关问题在C省“三超两乱”专项治理中被发现,C省编办认为,整体高配干部是变相提升机构规格行为,违反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要求J市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J市研究决定,撤销原干部任命,妥善安置调任干部,给予原学院院长纪某行政撤职处分。

备注:本案例发生时适用的是2003年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于201510月、20188月、202312月修订并重新公布。

最新条文链接

1.《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3.《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