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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或修订“三定”有什么程序要求?

作者:唐武彬来源:政策法规科发布日期:2024-06-0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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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或修订三定”规定有什么程序要求?

①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并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评估,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启动。

②“三定”规定草案初稿由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新组建部门(单位)尚未成立党组(党委)的,由本级党委指定的组建筹备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有主管部门的,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审议。

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部门(单位)报送的“三定”规定草案初稿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是否符合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向和原则;是否符合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是否符合有关机构编制政策规定;是否符合部门间职责分工明确、避免职责交叉的要求;是否符合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的相关要求;是否符合机构编制用语规范。

④机构编制部门审核部门“三定”初稿过程中,认为存在问题的,可向起草部门(单位)提出修改意见,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三定”规定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并及时将修改后的“三定”规定草案稿,报送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审核。

⑤机构编制部门对部门(单位)“三定”草案审核通过后,报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同时报送“三定”规定草案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三定”规定草案的形成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制定依据、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协调情况、主要内容和审核具体意见等。

⑥经审定批准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原则上以党委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或者党委办公室、政府公办室联合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