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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制订或修订“三定”规定?有什么要求?

作者:唐武彬来源:政策法规科发布日期:2024-05-31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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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况下需制定或修订“三定”规定?

在机构改革期间,按照改革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三定”规定制定或者修订工作;制定“三定”规定,主要适用于组建或者重新组建的部门(单位)。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地方党委有关要求,对相关部门(单位)机构编制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适时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

修订“三定”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党中央对该领域体制机制已经作出明确部署或者机构有较大调整的;该领域改革方向比较明确,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已具备解决条件,修订时机成熟的;现行“三定”规定与部门(单位)实际职责履行、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等情况相比差别较大,且修订符合党中央部署要求的;其他有必要修订的情形。

2.起草“三定”规定草案初稿有什么要求?

起草“三定”规定草案初稿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体现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政令畅通。

②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等表述规范。

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机构改革方案等确定主要职责。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不得作为确定主要职责的依据。属于党委和政府职能范围、未授权部门(单位)行使的职责,不得作为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承担(决策)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职责的,应当予以明确。

按照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对需要明确和其他部门(单位)具体职责分工的,应当予以明确。

需要制定权责清单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等编制并动态调整权责清单,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列明部门责任。

⑥内设机构的名称规范、简洁、明晰,其排序与本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表述顺序基本对应。内设机构的职责严格限定在部门(单位)主要职责范围内,不得超出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或者派生新的职责。

⑦明确部门(单位)机关人员编制数,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以及经批准可以设立的专业技术领导职数、机关专职党务领导职数等。领导职数应当在机关人员编制数内按照有关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