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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作者:陈艳丽来源:市事业单位登记中心发布日期:2024-05-27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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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当代电影》杂志社不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报告。

处理结果: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书面警告并通报举办单位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补报。 

法规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四)抽逃开办资金的;(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