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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业务活动

作者:陈艳丽来源:市事业单位登记中心发布日期:2024-05-15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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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中国旅游文化资源开发促进会举办的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存在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违规设立、使用带有“全国”、“国际”和“中国”等字样机构对外开展工作,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住所,以“人力资源社会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名义对社会大肆发放多种技能证书牟利,涉及彩票项目合同诈骗,在网站对外虚假宣传,地方分中心及其所办企业违法违规问题频发等行为,严重偏离公益属性,侵害人民群众权益,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处理结果: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决定对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不得再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法规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四)抽逃开办资金的;(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