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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超编进人”案

作者:唐武彬来源:政策法规科发布日期:2024-04-23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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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3年9月,中央编办“12310”邮箱接到群众举报,反映B省J市Q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严重超编进人问题。中央编办初核后,按程序将举报件转B省编办查实。B省编办将案件交J市编办调查核实。J市编办高度重视,会同纪委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深入核查。经查,举报属实。Q区住建局所属7家事业单位,编制112名,实有253人,超编141人。其中,举报人反映的区环卫站超编进人问题最为严重,编制10名,实有42人,超编32人。近3年来,在明知编制已满情况下,这些单位每年都招录安置十余人。

二、案情分析

Q区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属于典型的超编进人问题。超编进人行为危害严重,对这些单位责任人应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和《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进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等规定追究责任。

三、处理情况

问题查实后,J市编办要求Q区政府认真整改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Q区政府向J市编委作出书面检查,向全区通报了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超编进人的问题,并对Q区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和住建局四个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11月28日,Q区委召开专门会议,J市编办和纪委(监察局)派人参加,专题通报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存在的超编进人问题,区委书记(原任区长、县编委主任)钟某和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某(原任人社局局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某(原任财政局局长)在会上作了深刻检查。11月29日,Q区监察局印发文件,给予区人社局局长李某、编办主任徐某、财政局局长乔某和住建局局长曹某行政警告处分。同日,Q区纪委对原编办主任乔某(已退二线,现任区委组织部主任科员)、住建局局长高某(已退二线,现任区民政局主任科员)进行了诫勉谈话。

备注:本案例发生时适用的是2003年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于2015年10月、20188月、202312月修订并重新公布。

最新条文链接

1.《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3.《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