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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越权审批机构”案

作者:唐武彬来源:政策法规科发布日期:2024-04-15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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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2年12月,中央编办“12310”电话接到举报,反映S省H市C县县长许某为安排干部,授意C县编办主任高某违规审批和滥设机构问题,并提供了C县批准设立相关机构的批文。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对举报进行初核后,按程序转S省编办查处,S省编办即派员赴C县调查核实,据查,举报人举报属实。2011年初以来,C县违规批准设立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局、园林局、核算中心等13个正、副科级机构。其中,2012年10月,以加强考核工作名义,撤销了人社局岗位目标考核办公室,成立C县工作岗位目标考核局,将岗位目标考核办公室职能全部划转归工作岗位目标考核局,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事业编制22人,配局长1人、副局长3人。

二、案件分析

根据《S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S省事业单位机构审批权限上收一级,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在H市,C县自行批准设立多家科级事业单位属于典型的越权审批机构行为。违规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有的承担行政职能,也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相违背。这些行为应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务职数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和《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务职数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处理情况

3年3月H市编办决定,撤销C县工作岗位目标考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园林局等擅自设立的机构。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请H市纪委对C县县长许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按照《暂行规定》给予C县编办主任高某行政记过处分。

备注:本案例发生时适用的是2003年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于2015年10月、2018年8月、2023年12月修订并重新公布。

最新条文链接

1.《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3.《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