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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擅自设立内设机构”案

作者:唐武彬来源:政策法规科发布日期:2024-03-26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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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H省B市教育局核定内设机构10个、行政编制34名。自2013年9月罗某任局长以来,教育局大量借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学校老师到机关工作,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增设5个内设科室,任命15名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事业编制人员为机关科(股)级干部,致使机关工作人员高达80人,超编43人。

二、案例分析

B市教育局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混编行为,违反了机构编制管理“一支笔”审批规定和《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加挂机构牌子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要求。

三、处理情况

相关问题经群众举报后,由B市编办进行查处。经查,举报属实。问题查实后,B市编委督促教育局认真整改问题并提请纪委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

一是教育局按要求印发《关于合并有关科(股)室的通知》,撤销了其擅自增设的5个内设机构。

二是B市市委下发通知,免去对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罗某教育局局长、党委书记、委员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

三是教育局下发文件对担任科(股)级领导干部的15名借调人员全部予以免职,对借调到机关的47人予以清退。

四是B市编委印发通报,在全市范围内对教育局擅自设立机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各单位举一反三,加强管理。


最新条文链接

1.《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3.《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