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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行为作出了哪些规定?

作者:来源:政策法规科发布日期:2024-01-12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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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9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第三次修订《条例》,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在第十章专门新增一个条款,对违反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而严明的规定。《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机构编制资源是关系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纪律是党的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在“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新增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体现了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坚持把机构编制工作置于党的纪律监督之下,加强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强化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与纪检监察和巡视巡察工作相衔接提供了依据和方向,对坚决落实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遵守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保障《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及配套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加大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