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明机构编制纪律,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办法》在第八章“责任追究”中,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追责情形、追责对象作了具体规定,其中:
1.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追究地方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答:①党委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审议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出现重大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②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对所辖地方机构编制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请示、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③维护和执行机构编制纪律不力,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④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2.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追究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答: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的;②不按照“三定”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的;③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或者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④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机构编制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⑤不按照规定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以及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⑥违反规定以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各种方式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造成恶劣影响的;⑦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3.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追究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答:①不按照审批权限、程序、条件和纪律要求等审批机构编制的;②不按照规定报告机编制管理情况以及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③不按照规定对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④对反映机构编制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⑤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主办单位:中共安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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