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条干预”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条条干预”是指业务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直接或间接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工作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条条干预”表现为上级业务部门以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或者直接下发文件等方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
2.“条条干预”有哪些危害?
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条条干预”,主要危害表现在五个方面:①破坏了机构编制管理秩序,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干扰了机构编制这一重要的政治资源、执政资源的合理配置;②从总体上破坏党政机构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能配置,容易造成政府权力结构失衡、职能交叉和运行不畅;③助长党政机构和人员的无序膨胀态势,使之难以维持合理的规模,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增加社会发展的经济成本;④增加政府运行的管理成本和政治成本,加大政府内部管理和外部行政行为的协调难度,降低政府运行的效率,进而损害政府的执政能力;⑤部门利益会更加凸显,不利于党从总体上对机构、编制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容易陷入各自为政的割据式管理状态。
3.法规政策对“条条干预”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机构编制资源作为重要的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有严密的法规政策规定、严格的审批权限及程序要求、严肃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约束,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近年来,党中央对“条条干预”机构编制工作出台了系列法规政策,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中:
(1)《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3)《规范地方党委政策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第十条:除专门制定的机构编制、干部配备政策性文件外,其他政策性文件不得对机构编制、干部配备提出具体要求。
(4)《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坚决整治上级部门通过项目资金分配、考核督查、评比表彰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全面清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除涉及条条干预条款。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对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要严肃查处。
(6)《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第六条:违规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以及召开会议、电话通知、口头打招呼等方式干预地方或者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等情形,经调查认定属于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管理权限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采取处理措施。
(7)《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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