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于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将会受到如下党纪政纪处分:
1.自设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擅自加挂机构牌子”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分别为:
①党纪处分: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②政纪处分: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超编进人。“违反规定增加编制;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分别为:
①党纪处分: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②政纪处分:给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超配领导。“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分别为:
①党纪处分: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②政纪处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4.条条干预。“违规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以及召开会议、电话通知、口头打招呼等方式干预地方或者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分别为:
①党纪处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②政纪处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5.越权审批。“超越权限审批机构;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分别为:
①党纪处分: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②政纪处分: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吃空饷”。“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分别为:
①党纪处分: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②政纪处分: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共同违纪。“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单位有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党纪、政纪处分分别为:
①党纪处分: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②政纪处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终身追责制。《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主办单位:中共安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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