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第六条严明了机构编制工作纪律要求,明确了七种常见的机构编制工作禁止情形:
1.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不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2.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擅自调整机构管理体制,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3.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
4.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
5.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重要事项、登记管理数据、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6.违规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以及召开会议、电话通知、口头打招呼等方式干预地方或者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
7.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同时还规定,对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主办单位:中共安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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