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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工作基本程序之“动议”(一)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23-07-04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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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议概念

“动议”是机构编制工作四个环节中的初始环节,指党委(党组)或者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部门,根据党中央要求和机构编制管理实际,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启动有关体制机制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的过程。

2.动议权限

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县(市、区)委、编委及编办可以对本级或相关体制机制和职责等机构编制事项调整提出动议;市直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对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项调整提出动议。

3.动议情形

①符合动议情形。党中央或上级党委(党组)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需要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的;本地区或本部门机构职能体系的局部运行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不适应顺畅,需要及时调整解决的;服务对象、所辖地区或基层单位反映强烈的;根据机构编制部门评估结果需要动议机构编制事项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

②暂缓动议情形。经巡视巡察、机构编制部门督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12310”受理群众举报,查实部门存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动议过程中存在政策不清、理由不足、论证不实、程序不当的;其他应暂缓动议情形。

③不得动议情形。机构改革期间,上级明文规定冻结机构编制事项的;不符合机构编制政策规定的;超出配置标准范围和动议权限范围的;违规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以及召开会议、电话通知、口头打招呼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其他不得动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