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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委《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23-06-01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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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委《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中央编委印发《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是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在机构编制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党内重要规则。《规则》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的主体、对象、方式、情形、权限、程序等作出了系统设计和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严肃处理问责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和问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进一步学好用好《规则》,切实维护好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现对《规则》进行政策解读。

一、《规则》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大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肃追责问责。2019年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党内法规,也明确要求各级编委、编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采取处理措施和实施问责。

《规则》首次从中央层面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作出专门规范,明确了各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的需要处理和问责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形、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违规单位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可以采取的具体处理问责措施,从制度层面为开展机构编制监督问责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和政策支持。《规则》的出台,对于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纠正机构编制领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变通、拖延改革等问题,有效防止各取所需、挑三拣四,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等倾向具有重要意义,是推动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必然要求。

二、《规则》规定的工作原则和工作职责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突出政治监督,强化职能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追究失职失察责任,应当遵循“四个坚持”的原则。一是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是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法;三是坚持有错必纠、失责必问;四是坚持精准有效、惩防并举。

《规则》规定,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采取处理措施,以及对违规单位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适用本规则。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应管理权限,承担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的具体工作。

区分责任是做好处理和问责的重要前提,对于发生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来讲,党委(党组)应当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三、《规则》关于处理情形和处理措施

《规则》规定了7种应当采取处理措施的情形,分别是:一是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不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二是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擅自调整机构管理体制,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三是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四是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五是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重要事项、登记管理数据、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六是违规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以及召开会议、电话通知、口头打招呼等方式干预地方或者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七是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同时还规定,对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等行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的处理措施。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的处理措施。

四、《规则》关于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

《规则》规定了3种应当进行问责的情形,分别是:一是违反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及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二是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采取处理措施后仍拖延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问责的其他情形。

 

对违规单位党组织,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采取检查、通报的问责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违规单位党的领导干部,可以采取通报、诫勉的问责方式,进行严肃批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五、《规则》关于通报有关部门、问责期限和申诉

《规则》规定,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对违规单位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决定或者问责建议,应当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后作出,并向违规单位同级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六、如何确保《规则》的学习贯彻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把认真学习贯彻和严格执行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强化组织实施,把握《规则》要点,推动实现处理和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一是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党组织应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学习贯彻《规则》的自觉性,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编制就是法制”的红线意识。二是狠抓制度执行。学好用好《规则》,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勇于斗争、敢于亮剑,严格按照《规则》要求严肃处理和问责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真正让机构编制纪律成为带电“高压线”。三是提升管理水平。积极构建预防、查处、问责相统一的工作机制,坚持惩防并举和源头治理,加强典型案例通报力度,以案明规、以案释纪。一手抓问题、纠偏差,一手抓规范、促发展,不断扎紧制度“笼子”,避免发生机构编制领域违规违纪违法情形,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