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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解读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23-06-0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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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解读

 

2020年11月23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办法》共九章,四十一条,包含总则、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机构编制纳入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机构编制核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调查处理、责任追究、附则等内容,是为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明机构编制纪律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配套党内法规。

一、目标任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坚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突出政治监督,强化刚性约束,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追究失职失察责任,坚决保证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二、遵循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

2.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法;

3.坚持防治并举、精准有效;

 

4.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职责权限

1.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2.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

3.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领导下监督检查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

4.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具体事宜。

5.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四、适用范围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以及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各类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

五、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1.坚持党管机构编制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党委(党组)是否严格贯彻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全过程;是否按照规定请示报告机构编制事项;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是否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

2.落实机构改革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落实是否存在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的情况;是否存在讨价还价、继续变相开展工作的情况。

3.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是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是否严格执行机构限额、编制种类和总量、领导职数等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监督问责等规定。

4.严格执行“三定”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三定”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执行是否存在履职越位、缺位、错位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的情况;是否存在随意解读“三定”规定,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的情况。

5.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纪律;是否严肃查处和纠正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是否按照要求整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

六、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上级党组织监督与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将监督检查贯穿于机构编制管理全过程。

(一)预防教育

1.各级党委(党组)应当重点对具有机构编制决策权、审批权的领导干部以及机构编制工作人员,加强机构编制纪律教育。

2.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应当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和公务员培训内容。

(二)建立健全三种机制

1.机构编制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通报机制。

2.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联动机制。

3.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协作配合机制。

(三)四种监督方式

1.内部监督。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内部监督。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协同监督。各级编办和组织、财政、人社部门应当通过机构编制实名管理,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

3.专项督查。各级编办经批准,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专项督查。

4.群众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七、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1.机构编制纳入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结合巡视巡察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时,应当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选派人员参与检查。

2.机构编制核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3.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开展部门(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视情可以开展针对行业或者地区的评估。

八、调查处理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各部门(单位)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线索,应当根据职责权限进行调查核实。

九、责任追究

(一)责任划分

1.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3.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4.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二)三类追究责任情形

1.追究地方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的情形:

1)党委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审议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出现重大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2)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对所辖地方机构编制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请示、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维护和执行机构编制纪律不力,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2.追究地方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的情形:

1)党委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审议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出现重大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2)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对所辖地方机构编制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请示、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维护和执行机构编制纪律不力,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3.追究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的情形:

1)不按照审批权限、程序、条件和纪律要求等审批机构编制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以及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按照规定对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4)对反映机构编制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5)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于机构编制工作中失职失责、应当问责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