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解读之
监督问责篇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七章“监督问责”是关于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问责的规定。监督问责是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的重要保障。该章共八条,分别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的管理监督责任,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的监督权限、内容和方法,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督,机构编制工作的纪律要求,禁止条条干预,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问责追责和举报受理等。
一、原文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相关解读
1.严禁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所列情形是机构编制统计、实名管理、核查等方面的违纪违规问题。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信息,是对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信息和咨询、实行监督的前提和基础。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影响了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尤其是故意传递机构编制不实信息的行为,容易导致机构编制决策的失误,影响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
2.严禁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以上列举了常见易发的五类机构编制违规行为。对其他一些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此处通过设置兜底条款,确保监督问责无遗漏、无死角。地方制定的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不符合中央有关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妨害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编制工作中以权谋私等行为,均属于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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