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统计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一)伪造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案
[案情介绍]
J省为我国经济发达的省份,但南、北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南部的市县经济发达,财政收入较高;北部的大部分市县则经济发展较慢,有的县财政困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资都难以正常发放。2006年5月,J省为推进区域共同发展,激发和增强经济欠发达县的发展活力,决定加大对全省32个经济欠发达县的财政转移力度。财政转移支付的额度,以2005年底各地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数量为基数,统计基准时间定为2005年12月31日。
L县为J省32个经济欠发达县之一。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的通知要求,L县里成立了由县长S某任组长,常务副县长Z某任副组长,县纪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事局等部门“一把手”参加的L县财政供养人口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统计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的信息。经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统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共有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1.57万名。
2006年8月,S某主持召开县财政供养人口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会议中S某指出,这次统计上报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数据,是多争取省财政支付资金的好机会,要想方设法把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的数量做大。Z某提出数据至少做大30%。领导小组各成员均表示赞同。会议明确财政局长W某、编办主任Q某、人事局长P某负责伪造统计数据的具体工作。会后,W某、Q某、P某分别召集本部门工作人员,分工伪造了5000名编内财政供养人口的统计资料。
2006年9月,L县向省里上报了2.07万名的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的统计资料。在2006年10月J省组织的财政供养人口核查中,L县伪造统计资料的问题没有被发现。2009年8月,在J省推进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口政务公开中,L县伪造统计资料的问题被发现。据统计,3年来L县因伪造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统计资料多获取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近3亿元。
[案情分析]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受到不正确利益的驱动,在统计工作上弄虚作假,从自身利益出发“按需报数”,骗取上级荣誉或者资金,影响了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后果。
本案中,L县财政供养人口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本应按照省里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的统计资料,但是出于地方利益考虑,故意伪造了5000名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的统计信息,3年来多获取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近3亿元,造成了不良后果,构成了违纪,应按照《解释》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处理意见]
1.本案中,县长S某、常务副县长Z某和财政局长W某、编办主任Q某、人事局长P某都为直接责任者,都应按照《解释》第六条:“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追究责任。
根据S某、Z某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可分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W某、Q某、P某一方面是县财政供养人口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具体参与了违纪行为的决策;另一方面,作为具体从事财政、编制、人事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更加了解财政、编制、人事管理政策,却具体从事了伪造编制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统计数据的行为,对他们应从重处分,可分别给予他们严重警告处分。
2. 对伪造的L县编制内财政供养人口统计资料进行纠正,并及时更正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基数。
3.要追查L县多获取的近3亿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违纪问题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案
[案情介绍]
2008年,Y省编办决定对全省17个地级市编办、101个县(市、区)编办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增长的情况进行评比考核,年底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市、县两级编办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W县编办接到A市编办转发的省编办关于评比考核的通知后,对照评比考核标准对本县的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发现本县存在超限额设置5个行政机构、28个县级机关和132个事业单位超编、37个县乡机关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W县编办进行了研究。编办主任H某提出,现有的问题短时间内无法解决,迎接省里的评比考核,必须对机构编制统计台帐资料进行修改,编办副主任L某表示赞同。于是,H某与L某对有关的机构编制统计台帐资料进行了修改,在向A市编办和Y省编办报送的评比考核材料中瞒报了超限额设置行政机构和超编、超职数等相关统计信息。
2008年12月,在Y省编办组织的评比考核中,W县编办瞒报机构编制台帐资料的问题没有被发现,并在评比考核中被评为Y省机构编制工作先进集体,获得奖金20万元。W县编办利用该20万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作为公务用车。2009年5月,Y省编办“12310”举报电话接到对W县编办瞒报机构编制台帐资料问题的电话举报,省编办及时派人进行了专项查办,发现了W县编办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这个事实。
[案情分析]
该案是典型的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案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机构编制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是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
W县编办为了评比考核获得好成绩,在上报的机构编制统计资料中,故意瞒报超限额设置行政机构和超编、超职数等问题,使Y省编办决策错误,评选W县编办为Y省机构编制工作先进集体,并奖励其20万元。W县编办的行为造成了不良后果,构成了违纪,应按照《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本案中,W县编办编办主任H某和副主任L某都是直接责任者。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六条:“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可给予直接责任者编办主任H某和编办副主任L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Y省编办可对W县编办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违纪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瞒报的机构编制统计资料进行纠正。
3.对W县存在的超限额设置行政机构和超编、超职数问题,Y省编办应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纠正处理。
4.按照《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的规定,Y省编办应撤销W县编办“Y省机构编制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已发放的20万元奖金进行处理,如可收回W县编办购买的小轿车。
(三)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案
[案情介绍]
按照《统计规定》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向中央编办报送2008年度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数据的时限为2009年3月31日前,但是直到2009年4月10日,H省编办还没有将汇总的全省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数据报送中央编办,其原因是L市的数据没有上报,而L市数据没有上报的原因是F县拒不报送机构编制统计数据,全市的机构编制统计数据无法汇总。
F县拒不报送机构编制统计数据的主要原因是F县编办领导班子调整,新任编办主任G某心里闹情绪。G某原为F县发展改革局局长,2009年1月,县委将其调整到编办任主任。G某认为自己在发改局时大权在握,到县编办这个只有3个人的小单位,大材小用了,所以对编办的工作采取一种消极抵制的态度。2009年2月,L市编办召开年报数据汇总会,G某拒绝派人参加。2009年3月10日,H省编办向L市编办发放了《机构编制统计报表催报单》,要求L市编办务必在3月20日前报送统计数据。L市编办及时将《催报单》传真到F县编办,要求他们务必在3月17日前报送统计数据,但G某以电脑老化、经费和人手不足等理由,仍拒绝报送机构编制统计数据。
2009年4月7日,H省编办负责机构编制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处赴F县对G某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了专项查办。
[案情分析]
统一性和时效性是机构编制统计工作的重点特征。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是对全国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进行的全面统计调查,任何一个地区和部门拒绝报送机构编制统计数据,都会影响全国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数据的完整性。本案中,G某因组织调整等原因,无客观理由拒绝报送机构编制统计数据,导致L市编办和H省编办不能及时汇总上报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数据,影响了L市编办和H省编办,乃至全国的机构编制统计年报进程,造成了不良后果和较大损失,应按照《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六条:“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可给予直接责任者、F县编办主任G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可建议F县委对其实施相应的组织处理。
2.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H省编办可在全省范围通报查处F县拒绝报送机构编制统计数据的情况,并责令F县立即上报机构编制统计数据。
(四)机构编制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案
[案情介绍]
2014年,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接到群众举报,反映X省G市K县编办主任龙某、副主任朱某瞒报数据造成机构编制统计数据严重失实问题。中央编办对举报初核后,按照程序交X省编办査处。经査,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K县机构编制统计数据严重失实;部分单位超编严重,有的单位超编3倍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问题突出。该县恶意隐瞒真实数据,上报机构编制统计数据时将超编、超职数数据全部填写为“0”。
[案情分析]
数据造假是困扰行政机关管理的痼疾。一些地区和部门受不正确利益驱动,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影响政府公信力,造成恶劣影响。本案中K县机构编制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反映了责任人对于工作极不负责,在机构编制统计中欺上瞒下的违规行为,应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此类问题,《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都有相应的处分条款。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伪造、算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伪造、算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理意见]
针对发现的问题,X省编办向G市和K县两级编委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重新填报核查数据,并督促整改落实。对机构编制统计数据失实问题,K县纪委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和《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对负有责任的K县编办主任龙某、副主任朱某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在全省范围通报了案件查处情况,开展警示教育并向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了有关情况。
主办单位:中共安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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