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管理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一)擅自设立内设机构案
【案情介绍】
A市市政公用局主要承担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使用、管理两个方面职能;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 “三定”规定中,按照精干原则和归并相近职能的要求,设置了市政、公用两个业务处室。在一次整顿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专项工作中,为了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管理力度,A市市政公用局在没有与市编办进行沟通和报批的情况下,擅自设立了“城市公共交通稽查处”,专门针对私营交通企业运营行为进行查处。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的典型案例。A市市政公用局的行为违反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之规定。发展城市公用事业是城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私人投资陆续出现在公共服务领域,这是应该鼓励的发展趋势。同时,为了提高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率应当鼓励“公营”与“私营”之间展开公平、合法竞争,不能偏袒一方。因此不能设立机构专司查处私营交通企业的运营行为、保护不公平竞争,进行壁垒式的行政管理。针对A市市政公用局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的行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或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处理措施。
【处理意见】
A市编办知悉情况后,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市政公用局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的行为属实。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之规定,决定责令其限期纠正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
1、对于A市市政公用局相关领导成员,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予以处理。
2、对于违规设立的“城市公共交通稽查处”,应宣布撤销。如确有成立的必要,可以按程序报批。
(二)擅自提高内设机构规格案
[案情介绍]
近年来A市S县招商引资成效显著,地区经济发展速度逐步加快,已步入良性经济发展轨道。该县经济发展局功劳最大。县委书记Z某认为,除了经济上要对有功之人奖励外,还要将经济发展局的4个股级内设机构调整为副科级,以体现县委、县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视。对这个意见,县政府县长、编委主任C某表示同意,并要求县编办提交方案报县编委会讨论决定。县编办主任L某即按照两位领导要求,向县编委会提交了将县经济发展局4个股级机构升格为副科级的方案。经县编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经济发展局的4个股级内设机构升格为副科级。
按照A市的规定,县(区、市)设立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必须报市编委审批。但是,S县没有报A市编委审批,就直接以县政府名义印发了县经济发展局的4个股级内设机构升格为副科级的文件。不久,县委又召开常委会,为4个副科级机构配备了副科级干部。
此事引起了A市其它县区的攀比,多家县区向A市编委打来报告,要求将本县(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招商引资的内设机构升格。
[案情分析]
该案例属于擅自提高内设机构规格案。在当前的机构编制管理中,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存在重视某项工作,就需要增加机构、提升机构规格、增加编制的错误认识,导致一些地区机构臃肿、部门林立、人浮于事。比如,经济发展局的内设机构为股级,擅自升格为副科级,很容易导致上下级机构间领导关系不顺畅而影响行政效率。
1.本案中,县编办主任L某作为承办人,最了解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但他没有对违纪行为提出不同意见,属于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追究责任。而且他作为县编办的负责人,对于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违纪行为,还应按照《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的规定,从重处分。
2.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对于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的违纪行为,县长、县编委主任C某作为该违纪行为的批准人,也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应该按照《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3.县委书记Z某作为县委的主要负责人,应对该违纪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处理意见]
1.县编办主任L某是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和《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的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县长、县编委主任C某是违纪行为直接责任者,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3.县委Z书记是违纪行为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可以采取非党纪处分的方式处理,如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
(三)擅自更改机构名称案
[案情介绍]
L市是服装名城,拥有众多国内知名的服装品牌。L市的服装业历史悠久,1995年该市就设立了L市服装博物馆,为市文化局正科级下属的事业单位,重点以展示中国服装服饰文化和历史为主题内容。
近年来,在L市服装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周边地区的服装业也发展很快,对L市的服装业市场构成了一定的竞争。为了进一步提高L市服装业的知名度,市文化局局长W某与博物馆馆长C某商量,决定将“L市服装博物馆”更名为“中国服装博物馆”,以更好地展示悠久的服装文化。2009年3月,L市服装博物馆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对外正式悬挂了“中国服装博物馆”的标牌,刻制了公章。2009年5月,该博物馆又以“中国服装博物馆”名义向全国发函,公开征集中国服装服饰历史品件,以进一步丰富服装博物馆的馆藏。2009年12月,因该博物馆硬件设施不达标,一些征集来的珍贵服装文物损毁。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擅自更改机构名称案。当前,有些同志对擅自更改机构名称的问题不重视,认为是个小问题。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名称是机构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机构管理秩序的基本体现。
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名称中以“中国”为字头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为中央级管理(含中央地方共同管理以中央为主)的事业单位。地方管理(含中央地方共同管理以地方为主)的事业单位名称,原则上不能以“中国”为字头。属中国特色,又属地方管理的,要在“中国”字头前面加冠地方名称。其审批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L市服装博物馆作为一家地方管理的事业单位,未经任何审批手续,擅自更名为“中国服装博物馆”,违反了关于机构名称管理的规定。L市文化局局长W某和博物馆馆长C某在违纪行为中为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一条“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给予W某、C某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L市服装博物馆未经任何审批手续,擅自更名为“中国服装博物馆”,应宣布其更名行为无效,恢复原名称和标牌。
主办单位:中共安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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