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二是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三是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上述工作的内涵和范围也不尽相同。
第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机构改革一般是指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作出总体改革和调整,通常在党委、政府换届时进行,大约每5年一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其中: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集中进行了4次党中央部门机构改革;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2013年集中进行了7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每一次改革都顺应和体现了当时发展阶段的需求和特点,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思路和原则。与以往历次机构改革有所不同,2018年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是范围和幅度扩大,这次是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变革,涉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类机关,跨军地、群团组织等各个领域。另一方面是主要目标任务有所不同,这次改革重点是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领导。
第二,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体制主要指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划分和管理层级等方面的具体体系和组织制度。机制主要是指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之间协调、配合、约束等工作制度和运行方式。这里所说的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主要是指在集中进行的机构改革之外,对一些领域、行业、环节涉及的体制机制和职责进行的调整完善,例如综合执法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
第三,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配备和调整。编制是指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领导职数是指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配备和调整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可以在机构改革时集中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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