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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标牌管理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1-05-19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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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编发[2011]15号

安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标牌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事业单位,高新区管委会: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悬挂的标牌是其职权范围和性质的重要标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标牌管理工作,2003年6月印发了《关于规范各级党的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标牌管理的通知》(安办字[2003]15号),对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标牌的制作样式、规格大小、字体选择、悬挂位置以及制发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但近几年来,随着体制改革、机构变动和办公地点的不断变化,一些单位对标牌的管理意识有所淡薄,制作样式、规格、字体、悬挂位置以及启用、登记、销毁、备案等程序不尽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标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牌悬挂范围及方式
    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原则上都应悬挂标牌。标牌分条牌、方牌、门牌三种类型。结合我市各单位办公地点实际,有独立办公大院或办公楼的单位,应在大院门口或办公楼门厅处悬挂条牌。在同一办公大院或办公楼有3家以上单位的,若受地点、位置限制,按隶属关系只挂行政单位条牌,没有隶属关系由机构规格高的单位悬挂条牌,其他机构可不挂条牌,但要在办公地点入口处悬挂方牌。所有单位必须在内设机构门头安装门牌,并标识单位名称或单位规范化简称。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一律不挂牌。若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协调解决。
    二、标牌制作、悬挂标准
    1、标牌样式。党委及工作机构、派出机构、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政协委员会、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等国家行政单位、人民团体的标牌统一为条牌,自上而下排列;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可挂条牌或方牌,条牌自上而下排列,方牌自左向右排列;乡镇办、站、所的标牌统一为方牌,自左向右排列;各级内设机构标牌统一为门牌,上方标识单位名称,下方标识科室名称,自左向右排列。
    2、标牌颜色。党委及工作机构、派出机构条牌统一为白底红字;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政协委员会、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等国家行政单位、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条牌统一为白底黑字;乡镇办、站、所以及事业单位方牌统一为钛金黑字;各级内设机构门牌,上方单位名称标识党委部门为白底红字,行政事业单位为白底黑字,下方科室名称标识统一为蓝底白字,自左向右排列。
    3、标牌大小。县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纪委和市直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及市委、市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条牌高240厘米,宽40厘米;市直代管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县级事业单位条牌高230厘米,宽38厘米;乡镇党委、人大、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及县区党委、县区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条牌高220 厘米,宽36厘米;县直代管机构和科级事业单位条牌高215厘米,宽34厘米;县级事业单位方牌高60厘米,宽80厘米;科级事业单位方牌高40厘米,宽60厘米;乡镇办、站、所方牌高40厘米,宽60厘米;各级内设机构门牌高12厘米,宽30厘米。
    4、标牌名称。标牌名称应为法定名称,依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制作,可以采用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简称。标牌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材质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5、挂牌形式。标牌应挂在单位醒目位置,庄重、严肃,不加任何装饰。代管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可与单位标牌一并悬挂;单位内设机构标牌不得与单位标牌并列悬挂;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悬挂标牌,确需悬挂的,必须由主管部门按程序行文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三、标牌管理程序
    1、制作、启用登记。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按规定程序批准成立、合并或更名,必须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标牌制作、启用登记手续。登记时需携相关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和书面申请报告。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准予登记后,开具《安康市    (县区)机关事业单位标牌制作启用登记表》,启用单位在登记后两个周内到指定的专门标牌制作点制作并悬挂。
    2、销毁备案。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经批准撤销、合并或更名,需销毁标牌的,必须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标牌销毁备案手续。备案时需携相关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准予备案后开具《安康市    (县区)机关事业单位标牌销毁登记表》,由该单位政办科委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或封存。
    四、严格标牌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办理市直各单位的标牌制作、销毁及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县区标牌管理工作;各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乡镇、县直单位的标牌制作、销毁及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在机构按规定程序批准成立、合并或更名时,严格按照登记备案程序办理标牌制作、启用、销毁等手续,严格按照规格、样式、字体标准制作、悬挂标牌,对于标牌过于陈旧、破损、脱漆等情况要及时更换,并搞好日常养护,保持标牌的完整、美观、庄重。
    2、严肃管理纪律。市、县机构编制部门要严肃纪律,不断健全标牌管理机制。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标牌制作、启用、销毁等手续或不按照规格、样式、字体标准制作、悬挂标牌的,行政事业单位将不办理相关机构编制事项,冻结使用编制和领导职数直到纠正到位,事业单位还将暂停办理法人登记、变更、年检等相关事宜。
    3、加强监督检查。市、县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力量对市、县、乡三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标牌设置、悬挂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对擅自挂牌和不按规定挂牌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各县区编委办公室要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6月30日前报市编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12310
附件1:《安康市 (县区)机关事业单位标牌制作启用登记表》

附件2:《安康市 (县区)机关事业单位标牌销毁登记表》

附件3:《安康市机关事业单位标牌制作标准一览表》

附件4:标牌样式效果图一

           标牌样式效果图二

           标牌样式效果图三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