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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管理制度(试行)》的函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5-10-27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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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

用编管理制度(试行)》的函

 

各科(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编管理工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10月23日市编委办公室召开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管理制度(试行)

          2、控编通知单(行政)控编通知单(事业)

          3、用编审批表(行政)用编审批表(事业)

 

     

                                     安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 

 

 

 

安康市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
用编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管理工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陕西省控编减编工作方案》(陕编发[2015]5号)、《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及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13]22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用编,指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空缺编制内新进人员申请使用编制。具体分为六种统计类型,即组织任命县级以上领导用编、人才引进用编、政策性安置人员用编、市本级单位平行调动用编、公开招考(录、聘)或遴选用编、逆向调动用编(含从县区、镇办及外地调入市直单位)等。

 

第二章 用编原则


    第三条 坚持“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的原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用编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一律实行计划管理。依照控编减编要求,原则上单位空缺编制应预留5%,年初一次性计划到位,年内按程序申报使用,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第四条 坚持“审批在先、分类申报”的原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新进人员,必须先申请用编,向编制部门递交书面报告。单位领导占用编制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根据领导职数确定,必须与一般工作人员编制分开管理、分类申报,单位使用编制配备工作人员时,要区分空编情况,特定岗位编制不得互相挤占。
    第五条 坚持“从严控制、留有余地”的原则。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限额比例,申请用编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内留有余地,实行三条线管理:对满编和超编单位实行红线管理,禁止进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审批;对缺编10%以内的单位实行黄线管理,慎重进人,确因工作需要进人的,要严格把关,防止随意进人;对缺编10%以上的单位实行绿线管理,符合政策规定的畅通进人。
     第六条 坚持“归口审核、实名登记”的原则。按照编制管理的要求,单位申报用编应如实填报编制管理信息,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编制空缺情况。新进人员人事档案等信息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社部门归口审核,编制部门实名登记。

 

第三章 用编管理程序


    第七条 用编申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须向编制部门提交书面用编报告,如实填写《使用编制审批表》,部门所属机构(单位)用编必须由主管部门统一行文申报。
    第八条 用编审核。编制部门依据单位用编报告,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审核用编单位编制空缺情况。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及时反馈。
    第九条 审签办理。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有空缺编制的,编制部门职能科室定期提出初步意见,开具《控编通知单》,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后签发,主任办公会议定期通报。
    第十条 上编下编。单位凭《控编通知单》、《使用编制审批表》、《干部调动介绍信》(县级领导任命文件)、《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工资基金转移单),携《机构编制管理册》,依据组织、人社部门审定的《干部调动登记表》,办理新进人员上编手续,在《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上签章,在实名制系统中进行信息登记。下编单位开具公函,依据主管部门退休文件、组织人社部门辞职批复、公安或民政部门死亡证明、干部调出相关手续和《工资基金转移单》,携《机构编制管理册》办理退休、辞职(辞退)、在职死亡、调出等下编手续,并在实名制系统作相应登记。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牢固树立“编制就是法”的理念,用编管理必须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各项政策法规。
    第十二条 用编单位应按照编制管理规定,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因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此为准。上级部门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