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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改革相关名词释义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8-08-29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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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
    2015年5月12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首次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总的要求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即‘放、管、服’三管齐下”。
“五个为”
    2017年6月13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放管服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今年重点要做到五个“为”: ①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②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③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④为公平营商创条件,⑤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
“六个一”
    2018年3月20日,李克强总理强调,下一步“放管服”改革要在六个方面下硬功夫,即“六个一”: ①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②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③政务服务一网办通,④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⑤最多跑一次,⑥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
“双随机一公开”
    2015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在政府管理方式和规范市场执法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证照分离”
    “证照”是企业进入市场的两把“钥匙”,“证”是指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照”是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证照分离”主要是针对行政许可类事项,通过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采取“完全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准入监管”五种方式进行清理,将原来已审批发证为主要方式的传统管理体制转变为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从而进一步减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多证”是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54证,“一照”是营业执照,“一码”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54证合成了一个证——营业执照,并且原来的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也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代替。
“一网通办”
    “一网通办”,落脚在“办”。把政务数据归集到一个功能性平台,企业和群众只要进一扇门,就能办成不同领域的事项,解决“办不完的手续、盖不完的章、跑不完的路”等麻烦。2018年,上海全力推进“一网通办”的政务服务,旨在将面向企业和群众的所有线上线下服务事项,逐步做到一网受理、只跑一次、一次办成。
权责清单
    以清单的形式列出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和对应的责任。
负面清单
    以清单方式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减证便民
    按照“依法依规、便民利民、公平互信、公序良俗”的原则,通过精简取消、替代、转化等方式,对实施审批、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证明进行清理,对确需保留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规范。
先照后证
    先申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有关许可证,创业者只需领取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
事中事后监管
    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先照后证”改革,减少前置审批事项环节,理清市场监管责任,完善协调监管机制,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互联网+政务服务
    依托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打破“信息孤岛”,逐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网上审批功能,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办成事;依据“互联网+”模式,以受审分离为标准,努力推进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前台统一受理、后台综合审批、信息全流程网上传递,最终实现“一网通办,网上办事”。
并联审批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办理的事项,实行由一个中心(部门或窗口)协调、组织各责任部门同步审批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
“一网、一门、一次”
    201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体系,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推动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一网),线下“只进一扇门”(一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一次),让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将政府各部门行使的行政许可权交由一个部门行使,或者将一个部门的行政许可权交由另一个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由国务院批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组织试点市、县(市)区或开发区就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现形式进行探索。